胎兒產前超聲檢查需要按照檢查的孕周,以及胎兒各個臟器生長發育的情況、大小等方面進行要求,通常包括孕周、胎兒大小、胎位、胎盤等。
1、孕周:通常要求在孕20-24周進行胎兒產前超聲檢查,目的是為了明確胎兒是否存在染色體畸形、器官畸形,以及胎兒大小與孕周是否符合,可在無畸形的情況下進行相應的選擇。若胎兒存在嚴重畸形或者重大染色體異常,則不能通過產前超聲檢查進行。此外,在孕24周前發現的畸形,也不能進行產前超聲檢查;
2、胎兒大小:根據超聲測量胎兒各個器官生長發育情況以及大小,對胎兒體重進行一個合適的評估。一般要求測量雙頂徑、股骨長、頭圍等,從而評估胎兒體重是否在正常范圍內,是否存在巨大兒或者胎兒宮內生長受限等問題;
3、胎位:通常要求橫位、臀位等胎位情況的發生。若為橫位,則需要通過超聲檢查進行評估,并結合頭圍、腹圍等其他指標綜合分析胎兒的生長發育情況。若為臀位,且胎兒較小,可通過膝胸臥位進行糾正;
4、胎盤:由于孕期胎盤沒有固定,需要根據孕婦的具體情況進行評估,一般要求孕婦在20周后進行胎盤檢查,根據胎盤的成熟度以及胎盤老化的情況,判斷是否需要進行產前超聲干預;
5、其他:如檢查臍帶、羊水、胎心等情況,根據各個指標評估胎兒的安危,從而決定是否需要進行特殊干預。
此外,產前超聲檢查一般不會對胎兒以及孕婦造成傷害,因此孕婦不必過于焦慮、擔心。